“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维权官司,多是为了换一件商品,现在消费者维权多会向商家讨要惩罚性赔偿。”昨日,判了17年民事官司的资深法官、市五中院民一庭李军副庭长说:现在消费者的“追求”越来越高,商家经营也同时越来越规范了。
打官司只为换段布料
“十多年前,消费扯皮最多的是短斤少两,我一直担任消委会的法律咨询员,参与调解最小的纠纷是一把小菜。但真正闹到法院打官司的,主要是当时看来的一些大件:电视机、洗衣机、电风扇等。”李军说。
“曾有人买了一套做衣服的全毛毛料,那时时兴找裁缝做衣服,有钱人才穿得起毛料。”料子买回后,有内行的朋友扯了一截线用火一烧,说肯定不是纯毛,于是买家就去找卖家。双方最后闹到法院。
结果一检测,那料子含了超过40%%的化纤,法院判卖家给买主换了一段纯毛料子。“当时打官司多是请求换货,很少有人喊退货,几乎没人主张赔偿。”40万元美容官司也判过
到九十年代中后期,整容纠纷官司日渐增多。“当时,这类美容案是否属消费者纠纷,还有很大争议,法院认定也有难度。”李军记得,当时四川简阳一隆胸失败的女子,到法院打官司时前胸已经溃烂。
在2002年前,最高法院还没出台新的证据规则。当时消费者要打这类官司,除证明有损害结果外,还要负责举证因果关系,“消费者处于弱势。”
李军说,当时那法院大胆判消费者胜诉,“重庆当时是四川的一个市,照此判例,我们也凭着良知判了一些案。但因证据原因,当时法官还不敢大胆地维护消费者,所以“原告起诉索赔5万,能判赔3万就算赔得很多了。”2002年,新证据规则实施,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,“有了这把尚方宝剑,40多万的赔偿都判过。”一盘小菜38元酒店败诉
近年来,消费者越来越看重“知情权”,这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。曾有酒店一盘藤藤菜卖38元,消费者认为太贵,要求酒店返还不当得利。酒店表示,藤藤菜是空运来的,不同于本地货。
但法院最后判酒店败诉,原因是酒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“点菜时,服务员应将此藤藤菜不同于本地藤藤菜的情况,明确告知消费者。”买车后患癌商家补偿
此外,消费者越来越多地关注环保和健康。前不久,一位买车后得了癌症的消费者,一纸诉状把汽车商家告上南岸法院称,经检测,车内苯、甲醛超过室内空气标准值,医学专家鉴定认为易诱发癌症,因此索赔。
“在法院调解下,厂家进行了适当补偿,原告撤诉,但这样的案子有里程碑的意义。”李军说,今后还会出现什么类型的案子,还无法想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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